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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条款
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
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(以下简称“本附加条款”)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。
第二条 保险责任
在保险期间内,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,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进行必要治疗,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,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、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。但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,且其返回境内后需继续接受治疗,则其在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,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10%为限给付保险金。
在任何情况下,保险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。
第三条 责任免除
除另有约定外,本附加条款的“责任免除”同主保险合同一致。
第四条 保险期间
除另有约定外,本附加条款的“保险期间”同主保险合同一致。
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
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,应提交以下材料。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,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。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,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,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(一)保险金给付申请书;
(二)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;
(三)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(四)被保险人身份证明;
(五)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;
(六)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;
(七)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、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。
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
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,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。主保险合同无效,本附加条款亦无效。
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
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,以本附加条款为准;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,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。
第八条 释义
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:
1. 由医疗机构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,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;
2.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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